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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等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管理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参照全国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全省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正确引导QC小组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创新和持续改进的活动,不断提升全省电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电力行业各种类型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简称“协会”)秘书处是全省电力企业QC小组活动的推进中心,负责QC小组活动的日常管理、活动指导、培训教育、成果评价发布推优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QC小组活动要围绕本企业的方针、目标及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活动,解决实际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第六条 坚持学习《QC小组基础教材》、《QC小组活动指南》等相关书籍,认真学习领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积极参与、实践并传播QC小组活动知识、经验和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QC小组活动应坚持“小、实、活、新”的原则,以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主,要广泛应用统计技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鼓励生产(服务)一线人员开展“创新型”课题小组活动。

第八条 “创新型”QC小组活动成果,在评价时,应考虑创新内容、创新效益、推广价值等因素,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参评的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真实,可靠,反对“倒套”等弄虚作假行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一切荣誉,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评价标准”综合评价QC小组活动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QC小组的组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本班组、车间(部门)组建,也可以跨班组、车间(部门)组建。为便于自主地开展现场改善活动,小组人数一般以3至12人为宜。

第十二条 QC小组的成立,应以选定活动课题为前提。课题的类型主要有现场型、攻关型、管理型、服务型、创新型等。QC小组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的类型开展活动。为了体现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可着重发展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施工、服务“现场型”和“服务型”小组,同时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攻关型”和“创新性”小组,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

第十三条 QC小组成立并确定活动课题后,应向所在单位质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如若QC小组选择了新课题,应在开展活动前进行一次课题的注册登记;若上一年度的活动课题尚未结束,尚不能注册新课题时,应向单位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各单位要按年度将QC小组活动情况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QC小组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从调查分析本岗位、班组、车间(部门)的现状入手,围绕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改善管理、班组建设、提高效率、安全生产、科技开发、文明经商、优质服务、优质工程、增加效益、提高素质、技术创新、创建心情舒畅与团结奋进的集体和整洁文明的场所等方面选择课题。

为有利于取得活动成果,选择课题由小组自选,也可采取车间(部门)推荐,领导指定或招标、承包的方法。

第十五条 QC小组要集思广益,分工负责,按照“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工作程序开展活动,做到现状清楚,目标明确,对策具体,方法得当,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并及时检查、总结。

第十六条 QC小组活动要讲究实效、生动活泼,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不断学习、借鉴、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努力做到专业技术、管理技术相结合,并根据实际需要,应用恰当科学方法和工具,以加速课题的实现。

第十七条 QC小组应由一名热心于管理工作、业务知识较丰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任组长。组长的产生可以是自荐并经小组成员认可;也可以由小组成员共同推举;还可由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导指定。为提高小组活动的水平和有效性,QC小组可根据课题类型及难易程度聘请一至二名组织内外的管理或技术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QC小组活动自每年的三月份到下一年的二月份为一个年度活动周期。从小组组建、登记注册、培训教育、活动开展、成果发表到推荐表扬为一个完整的活动过程。

 

第四章 成果评价专家

第十九条 各级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专家应以经过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评价资格的人员为主,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专家必须出以公心,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价原则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专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会建立QC成果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过程及评价专家的公正性要接受群众监督,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调查表,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并认真纠正。对公正性和评价水平较差的评价专家及时更换。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层次:基层发表(车间、科室)、集团公司(企业)发表;全省发表。根据不同层次,提出不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基层发表时,可省略共性的步骤,突出体现小组特色和成果的关键内容。提倡在现场采用“一张纸”“一块板”的发表方式。发表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提倡图表化,避免模式化务求简化、求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成果发表后,可采用听众提问、发表人答疑的方法,加强沟通研讨。评价专家要实事求是,根据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标准,予以客观、公正、正确地评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优秀QC小组的评价,应采取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以活动评价为主。活动评价应将QC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作为主要依据。对以工人为主体的“现场型”和以创新为主的“创新型”QC小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为优秀QC小组。

第二十七条 选拔推荐优秀QC小组要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择优推荐。取得同一成果的小组,不得重复申报。对拟推荐的国家级和全国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协会秘书处可进行现场抽查,确保活动成果的真实性。

 

第六章 集团公司(企业)的成果评价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发表评价为辅。现场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60%,发表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40%。评价标准参照附表1,“创新型”QC小组评价标准参照附表2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QC小组活动成果的现场评价,应安排在QC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后2个月左右进行为宜,以确保成果得到时间的验证。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的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须有3名以上具有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培训并取得评价资格的人员作评价专家,并在评价表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企业)在向上级推荐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时,应同时附上“现场评价”和“发表评价”。评价表应由评价专家签字。

 

第七章 全省电力行业的成果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全省电力行业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分成果材料评价和发表评价。材料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85%,发表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15%,评价标准参照附表1“创新型”QC小组评价标准参照附表2

第三十三条 全省电力行业QC小组活动成果的发表,原则上采用微机投影的形式发表。每个成果的发表时间以15分钟为限,超时扣分,每超时1分钟扣发表总成绩的1分(超时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

第三十四条 全省电力行业评价小组的评价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省级以上评价资格的应不少于评价专家总数的60%,其他评价专家可由相关专家或负责质量管理的领导担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QC小组活动成果材料评价和发表评价的综合成绩,?择优推荐参加省质协、水电质协和中国质量协会优秀QC小组评选。

 

第八章 质量信得过班组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质量信得过班组本着自愿申报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各企业选拔、推荐。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质量信得过班组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质量信得过班组要制定本班组活动计划、实施措施,结合企业和班组实际情况开展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为目标,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注重现场管理,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落实。

(二)班组成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在综合素质、业务技能水平、执行力和创新力等方面持续提升。

(三)班组成员积极参与群众性质量改进活动,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采取各种与企业相适宜的质量工具,有组织地开展班组建设和质量改进活动。

(四)班组活动目标完成率在本企业突出,班组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同行业、同工序先进水平。现场活动记录齐全,相关活动结果得到顾客确认,满意程度高。推进工作有特色,并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做到“自己信得过,用户信得过”。在近三年内班组开展质量改进活动的小组曾获得省电力行业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QC小组等荣誉称号。

(五)班组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第三十九条 申报质量信得过班组,要求介绍班组质量管理活动主要做法及特点的文字材料(3000-5000字),同时填写《电力行业质量信得过班组自评表》(附表3)

 

第九章 发布与推荐

第四十条 对各级获得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各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小组成员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山西省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和推进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企业领导人、优秀推进者,由协会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进行宣传与表。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比照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协会推荐荣获全国电力行业、山西省级的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称号,所在单位应对该小组主要成员、分管QC小组的工作者和质量部门的领导给予奖励,同时给予优先参加有关质量管理知识的学习深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为鼓励创造更高质量的成果,对荣获山西省电力行业一等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一等班组,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对经协会推荐荣获全国优秀QC小组,由协会予以通报表扬建议获得优秀成果的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章 附 则

四十四条 山西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不收取申报单位费用。评价所需费用,由协会支付。

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执行。原《山西电力行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