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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
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117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表明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

  此外,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