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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来源:管理 发布时间:2020年5月19日

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保证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履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要的费用有稳定来源,规范会费的收取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均按本办法的标准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所需的费用,以及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条 根据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团体会员规模,参照历年经费支出情况并考虑今后的发展,确定本会会费收取的原则是:合理核定、预算控制、滚动使用。

第四条 按照会员单位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依据《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30万/年;

(二)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1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3千元/年。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会费执行本会标准,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取按年度一次缴纳,各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向本会指定银行缴纳。新发展会员在批准加入协会两个月内,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七条 缴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予以减免。未经批准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费收取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本会按照规定出具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九条 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本会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日常办公支出;

(二)用于会员的服务性支出;

(三)开展本会业务活动和会议的支出;

(四)本会聘用的(非派驻)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支出,以及为完成专项业务工作所聘用的专家费用支出。

(五)与本会相关的其它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提出收支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事和会员的监督。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要调整,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会员代表大会。原《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会费征收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