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定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2013年 5月23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Provincial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XPE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省内从事电力生产经营、电力建设及与电力行业联系紧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是一个自律、中介、非盈利的行业服务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参与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积极促进山西电力事业的健康、协调和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经信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山西省太原市南肖墙12号,邮政编码:03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调查研究电力行业改革、发展与管理的共性问题,结合山西省的实际,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山西省电力行业调查分析,发布山西省电力行业信息。 (四)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信息交流活动。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重大问题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制定山西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七)贯彻国家有关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省内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行业行为。 (八)组织山西省电力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接受委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九)指导山西省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接受企业委托,提供咨询服务。 (十)参与山西省电力行业的技术改革、技术引进与项目开发等前期调研、论证。 (十一)参与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和粉煤灰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组织全省电力行业人才、技术及管理等有关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活动。 (十四)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授权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凡在山西省境内的电网、发电、电建、用电企业、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凡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高管等人才,经本会聘请亦可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本会行规行约;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内部交流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常务理事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或变更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非重要的内容或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愿为会员服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无刑事处罚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为了保证本会的规范运作,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秩序和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事业心强,热爱本会工作,工作认真热情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熟悉电力业务。按本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和聘用的各类人员,选派单位应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落实其岗位职务、工资福利等各种待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及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经信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经信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5 月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